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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外延的变革拓宽了法律监督的空间,法律监督权配置更为全面而均衡。

《修订草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之作了修订。如不听,就以拆除违法建设的名义完全不予补偿,甚至还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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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法这二十多年实施下来,各地逐渐感觉现行处罚法对地方处罚设定权限制有点过严,不利于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要求国家修法放宽对地方处罚设定权的限制。为此,笔者建议将这一表述修改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在财产、行为资格、人身自由或者声誉方面给予惩戒的行为。第三,它的外延很不清晰,不像《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的外延确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第45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其后应设一个但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处罚人或第三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另加一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同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规定较重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笔者认为,现行处罚法颁布实施已24年,国家法治在此期间有了诸多重大发展,现行处罚法确实有很多具体条文和规范已与新时代发展要求不完全适应,需要进行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需要厘清的是,司法权是判断权,但判断权并非都为司法权。

改革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检察事务和检察行政事务的区分,包括身份上的区分、职能上的区分和效力上的区分,也就是负责检察行政事务的人员不能行使检察权,也无权干预检察活动的进行,检察行政职能不能也不应干预检察权的正常运作,检察行政管理要尊重检察办案人员的意见,以服务办案为宗旨。在尊重控辩双方协商具结合意的基础上,强调检察机关的实质处断权,不是要求替代法院审判权或者剥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相反,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推动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有序、迅速流转,可以保障法院集中有限司法资源以解决疑难复杂案件,这是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必然结果。因此,亟需推进检察权发展的合规律性,提升检察权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通过监察体制改革,监督体系更为科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各有所司。

其中,检察权发展的根本规律是,检察一体下的检察官独立,即检察官在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受检察一体的指挥监督。当下,检察权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体制基础发生了重大调整,使得检察机关的角色、职能发生了深刻变革,正在影响着检察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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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拓展法律监督的格局 法律监督权的扩张需要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为依托。首先,强化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功能。新一轮改革中,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成为指导检察权运行方式变革的基础,在制度上集中体现为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改革,由同一部门、同一办案人员履行公诉职能和侦查监督职能,在履行公诉职能中兼顾侦查监督职能,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中兼顾公诉职能,通过一体化运行实现法律监督权本位的科学回归。对此,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既可以发挥社会公众力量,也可以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正如马克思所言,应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需要指出的是,案件化思维和当前检察改革中的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并不是相互矛盾的,两者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与检察权外延限缩相对应,另一趋向则是检察权外延的持续拓展。另一方面,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公民权益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一步有必要推动制定省级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管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央、省级经费保障责任,健全人财物管理体制。在地方上,真正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尚未建立起来,这也是需要予以改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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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作为中国化的法律概念,法律监督以我国一元化的权力配置为结构基础,从根本上反映了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与功能目的,进而解决了在现代社会如何实现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问题,也契合了我国议行合一政治模式要求权力监督的现实。只有业务的专业化才会有检察权的独立性和科学性,而人员的专业化则是确保检察权独立、规范运行的制度环境基础,从这一角度看,专业化即职业化。

由此,公益诉讼权能逐步建立完善,形成了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在检察机关整体业务中的比重也日益提高。从理念层面来看,应该将检察建议的办理视为独立的案件,而非将其视作案件的附属品。派驻检察模式下,派驻检察人员和被检察对象极容易同质化,产生驻而不察熟而生腐等问题。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重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对前述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实质处断权应当服务于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它督促检察机关主动承担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主导责任,不会因为工作量增加而怠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至于损害该制度改革的实践效果。实质处断权是检察权扩张的典型体现,维护好、发展好这一权力将是未来检察工作的重点内容。

强化检察权发展的合规律性,需要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一背景下,着力从体制和机制入手推进检察权发展的去行政化改革。尽管理论争鸣百花齐放,却始终未能充分对中国问题给出具有充分解释力的答案。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得以形成的自然基础,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在对社会格局发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造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2.合理配置以量刑建议为着力点的实质处断权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权的发展,意味着检察权的外延已经涉及实体裁判领域,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司法职权配置变化的结果。

例如,德国、法国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的职能,使得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承担监督功能,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担负对警察执法、审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义务。实行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模式可以发挥两者优势,规避两者弊端,从而强化法律监督效果。

例如,在三权分立理论语境中,司法权即审判权,将司法权统一划归法院行使,这是由以下观念决定的,即司法权属于裁判权的性质,而享有裁判权的国家机关理应为法院。属性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是物质必然的、根本的特点。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引发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调整,但这不会改变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定性。因此,需要站在新的历史维度阐释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权本质属性的深刻内涵,由此方能厘清、完善检察权配置以及各项工作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法则。上述诸多改革举措无不重塑了检察建议的刚性。

尤其是在多种重大改革举措相继出台,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尤其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一些诉讼理念和做法以来,不少学者对于检察权性质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

同时,将检察权定性为司法权的方案,也难以得到周全解释。第一阶段是法律监督权的初步确立阶段。

三是要强化限权,要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完整的办案责任体系,需要有明确的检察官承担办案责任的情形、科学的惩戒机构设置以及完备的惩戒程序。犯罪圈在扩大过程中,轻罪增多的现象比较明显。3.检察机关诉讼资源调控者角色的确立 诉讼爆炸是转型期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写照。

对于司法审查属性的权力以及重大且有争议的程序性事项,应当采用或借鉴对审或听证的方式,在听取双方意见甚至是对抗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从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古代从周朝直到清朝存在着一种特殊而重要的监督制度——御史制度,对我国检察权体系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工作监督,主要包括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以及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域外检察权发展来看,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力。

那么,应该如何发展我国的检察权?我国检察权形成和变革的规律已经昭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即坚持检察权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这一定性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时代任务和历史使命的不同,对检察权的外延和行使方式进行动态调整,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的理论方案。检察权的专业化是检察权科学性的重要标志,也是畅通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5-04-05 19:28:10XML地图html地图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